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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认为本案是典型的激情犯罪。被告人是在情急之下,突然向前刺
折叠刀。其行为,完全是在
烈
情支
下的,为了自保而导致的犯罪。
发言完毕。”
“辩护人是否已经发表完意见?”主审法官见方轶没有表示,问
。
现在休
十五分钟,合议
行评议,稍后
行当
宣判,把被告人带
被告人来到县里卖
果,是被生活所迫,尽
他用尽全力,但其生活依旧窘困,收
微薄。
如果被告人是穷凶极恶的歹毒,法官会没有任何心里压力的判
他死刑,立即执行。但是今天的被告却是一个普通到不能再普通的普通人,没有凶狠的嘴脸,也没有狠辣的心
,刑
的法官们沉默了,辩护人抛
来的问题,法条里找不到标准答案。
通过录像可知,在当时异常混
的情况下,情急之中刀会刺到哪里,刺到那个
位,被告人并不清楚。所以被告人
本不存在故意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被害人被刺
亡并不是被告人刻意追求的结果。
尽
生活窘迫,但被告人始终保持善良纯朴之心,无论多么贫穷,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为了获取利益而去伤害他人。
最终还是主审法官打破了沉默:“双方还有需要补充的辩论意见吗?”
二、被告人使用的刀
并非
制刀
“没有。”双方回复
。
三、被告人存在主动投案自首的情况
被告人被控制后,曾询问过被害人的情况,当听到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非常后悔,几次写信表示对不起被害人家属,由此可见,被告人确实没有预见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主观上是不希望被害人死亡的。
方轶说完后,偌大的法
寂静无声,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一个永远的问题。
“就在事发当天,我
得知我杀了人突发脑溢血,走了。我不仅害死了被害人,也害死了我的
,我的一时冲动毁了两个家
,现在的我已经没有家了……”说着,赵玉田再也抑制不住,泪
如洪
一般涌了
来,泣不成声。
“现在法
辩论结束,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被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赵玉田现在由你向法
作最后陈述。”法官的
神中闪过一丝复杂。
五、被告人其情可悯
辩护人提醒合议
注意,被告人用来刺伤被害人的刀,并非是专门买来打架斗殴的
制刀
,而是折叠
果刀,这
刀在市场上便可以买到,五六块钱一把。
事发后,被告人离开案发现场并不是逃避罪行,而是去了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公诉机关提
的笔录里有相关内容的记载。
从公诉人提供的录像来看,被告人的刺杀动作并不是针对被害人的,而是情急之下的随意的刺杀,是想摆脱
边人的纠缠。在这
情况下,指控被告
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显然不合情理。
作为法律人,我们最终的目标要让这个社会更加的和谐,还是让它更加的惨烈?
四、激情犯罪
“本法
经过公开审理,
行了法
调查和法
辩论,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辩解、陈述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
审理结束。
“没有发表完。”方轶觉得他应该再说
什么,否则心里总是
觉堵着慌:“我的当事人不过是一名卑微的贩夫走卒,在被称为文明的城市里引车卖浆。
……
场突然陷
混
,双方都比较激动,存在一些推搡的行为,现场有三四个人企图控制被告人,被告担心自己的三
车被没收,同时也怕被抓,情急之下拿起三
车上的折叠刀向前刺去。
作为一名律师,辩护人,我非常想问诸位法官、检察官,当一个人
看着唯一赖以生存的饭碗被打破,即将走投无路,面对绝境,请诸位将心比心的想一想,你们会不会比被告人更加冷静和忍耐?!
审时,辩护人向法院提
了村委会、学校、派
所
的证明,该等证明可以证明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打架斗殴,也无前科,无暴力倾向。虽然生活困难,但被告人并未抱怨,也未起坑、蒙、拐、骗及抢夺之心,完全靠自己自
其力。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方轶
一
气,调整了下情绪,这可是一条人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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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只有一次!